为加强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管理,保证资助项目顺利实施,新闻出版总署、财政部日前联合印发《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立项、申报、评审、结项、验收等方面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规范。该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暂行办法》,申报民族文字出版物出版补贴的项目,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党的出版、民族方针政策,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能够为少数民族群众提供先进的科学文化知识,丛书或其他介质成套出版项目按一个资助项目申报;申报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贴的单位,应是承担当地民族文字书刊、音像制品、党报党刊印刷、制作等主要任务的单位;申报民族文字出版人才培养项目补贴的单位,应是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人才培养项目必须有明确的培训人次、培训方式、培训成本、培训内容。
《暂行办法》规定,资助项目的确定将遵循自愿申请、专家评审、择优立项的原则。申报单位应进行科学论证和可行性分析,严格编制项目预算,提出合理的资助金额申请,填报《民族文字出版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申请表》。并于每年2月底前通过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和新闻出版行政部门逐级上报到省级财政部门、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省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资质和申报项目及预算进行审核汇总,于每年3月31日前将相关材料联合上报财政部和新闻出版总署。其中要求,申报单位最近3年内无违法违规记录;项目申报单位有未按期完成验收的以前年度资助项目的,原则上不得申报新项目;国家出版基金等中央财政资金已经资助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资助;专项资金原则上对同一项目只资助一次,确需再次资助的必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新闻出版总署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拟资助额度的建议。财政部根据新闻出版总署的建议,对资助项目和资助额度审核批准后,将资助项目和专项资金下达省级财政部门,同时抄送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
同时,资助项目实施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复的资助项目内容及预算执行,不得自行调整;资助项目资金纳入实施单位账户实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资助项目资金决算纳入本单位年度决算,并加以说明。新闻出版总署将会同财政部根据需要适时对资助项目的实施、验收情况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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