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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扮演着我国的政府担保机构的角色。建立健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是国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建设,也是我国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关键。本文从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在担保风险补偿机制中的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出发,从四个方面讨论了如何建设担保风险补偿机制。
【正文】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和作用,是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重要支撑力量。据统计,目前我国中小企业(工业)在户数、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额上分别占全部工业企业总数的98%、62%、43%和58%。但目前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已成为目前中小企业进一步持续健康发展的瓶颈,而鉴于中小企业的资信和规模特征,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立一个良好的可持续的信用保证机制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中小企业由于其自身特点和缺陷使得向其融资和提供担保具有很大的风险性, 从长远来看,融资担保业务的高风险难以通过业务本身的盈利来补偿,而如何补偿担保业务的高风险,关系到担保机构能否实现其服务性功能,能否在市场经济环境中生存与发展,更关系到整个财政与金融系统的安全。
担保风险的补偿可以从内部补偿和外部补偿两个方面进行。内部补偿也就是通过本身资本金运作增值提高抗风险能力,可以通过加强担保机构内部控制和计提担保风险准备来解决。外部补偿需要通过政府、银行和担保机构三个方面来努力加以实现。本文主要讨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外部风险补偿机制。
一、引入风险定价机制合理制定担保费率
一般认为,中小企业的破产风险较高,资产安全性较差。在1983-1999年穆迪评级的企业中,资产安全性较差的B1,B2和B3级公司债的平均年违约率分别为3.5%、6.9%和12.2%。为降低贷款行的风险,各国政府一般通过国有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如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对中小企业提供担保予以增信的方式与贷款行分担这一风险。在我国,国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就扮演着“政府担保机构”角色。
以独立法人实体而言,国有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作为第三方担保者在对小企业担保时只有获得非负的期望收益,才能维持其正常生存,担保机构的存在才具有内在合理性。这必然要求保费率是竞争性的,不再是一个对所有企业相同的确定保费率。今年3月七部委联合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对担保收费不再有强制性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融资性担保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
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在融资担保项目可行的前提下,担保收费应充分反映融资担保业务风险程度,即采用风险定价手段,通过评估担保项目的额度(敞口)、期限客户违约率(PD)和违约损失率(LGD),确定项目贷款的风险度,根据融资担保风险度对担保费率进行科学的定价和调整。担保机构需要不断的探索,建立自身的风险评级系统,制定出更加合适的担保费率,同时还要对担保机构做这项业务的经营成本与其收益率进行合理的评估,确保担保机构做该项业务的净现值为正。
采用风险定价手段,一方面,可以避免利益从低风险借款人向高风险借款人转移;另一方面,可以避免低风险企业将逐步放弃退出信贷市场,高风险企业则将其风险不断转嫁给政府担保机构。从根本上,保证了中小企业融资环境的健康发展。
二、构建有效投资组合加快资本金增值
政府担保机构拥有大量的存量货币资金资产。由于政策限制,除了少量的存款利息外,政府担保机构的资产收益率极低。除了正常的担保收益外,风险补偿的最大来源还是资本的增加。今年出台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已放宽了担保机构资产的使用渠道。
担保机构的资产使用首要的风险控制。担保机构应从自身的资金周转周期、收益率、风险程度等方面出发,构建出有效投资组合,并建立投资组合风险收益测评机制,以确保获得安全地获得相对较高的收益,加快资本金增值,提高担保机构的抗风险能力。
三、建立担保机构与协作银行之间的风险共担机制
由于融资担保风险的双重性,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不仅要控制来自企业方面的风险,还需要防止来自银行部门的道德风险。由于银行不承担任何企业违约的风险,可能会产生不利于担保机构的道德风险。应当建立现实合理的机制使二者共同承担债务风险。而且,银行向中小企业贷款利息收入都大幅高于担保机构担保费收入,本着利益与责任相对称的原则,银行也应承担一定的风险。
无论从国外和先进地区的经验来看,还是从我国的成功范例来看,在银行和担保机构之间分担风险,就是要确定适当的担保比例,并不由担保机构全额担保。
美国小企业管理局SBA贷款实行按比例担保计划,例如对于10万—100万美元的小企业贷款, SBA担保比例为75%。日本和我国台湾省的贷款担保同样采用类似的风险分担机制,如日本中小企业担保协会的担保金额不超过贷款的70-80%,台湾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基金的担保额也不超过80-90%。
成都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同样从成立至今一直坚持采用风险分担,与合作银行的风险分担比例基本7:3,承担贷款最终风险的70%,此举保证了该公司长期非常低的代偿率(一直低于0.4%)。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应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确定担保比例。
对于政府担保机构的担保比例,政府应明确担保比例下限。从而,一方面对银行形成约束,降低其“逆向选择”的概率;另一方面,给银行留有谈判空间,让政府担保机构充分发挥政府增信工具的作用。
另外在实际操作中,可以按照融资项目的推荐方不同来协商担保份额。如果是银行推荐的项目,则由银行承担较大比例的风险;反之,担保人推荐的项目则由担保人承担较大的风险。
四、扩大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规模
按银监会要求,2010年,银行业小企业贷款增量将高于2009年的1.4万亿元。由于预期2010年计划信贷量为7.5万亿,明显低于2009年,这意味着2010年中小企业信贷增速将会明显增长。为了更好的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政府出资参与担保活动,对中小企业的融资支持更是刻不容缓。
一方面,政府应壮大担保机构的资金实力,扩大融资担保总额;另一方面、为防止担保机构由于可能发生大量代偿使担保机构失去担保能力,政府有必要扩大的中小企业风险补偿基金规模,对于金融机构在中小企业融资上的损失,由基金进行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五、完善担保配套服务
信用担保体系取得成功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信用担保机构应当为中小企业提供理财、技术、咨询、人才服务等各项配套服务。这种服务是“双赢”的,对于信用担保机构而言,它通过提供服务,了解了有关企业的更多信息,降低风险,减少损失。而中小企业则利用服务提高综合素质,增强竞争力,促使其健康发展。就我国目前而言,由于受到资金、人才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不具备独立开展这些业务的能力,应该和中小企业信用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和审计师事务所等机构联合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评级、财务和经营管理等项服务,促进中小企业健全制度、规范经营、健康发展,同时也便于我国信用担保机构对其监督。
总之,担保机构的发展壮大,靠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拉动,靠担保机构的自身摸索,靠社会各中介服务组织的积极配合,靠中小企业的良好信用道德的培养,靠社会经济、法律环境的进一步完善,更要靠政府强有力的支持。担保机构要随时随地防范和化解融资担保风险,在稳健经营的基础上开展业务,发挥引导资金流向和流量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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