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事项
设立图书出版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343 号)第十二条
许可条件
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
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四、有 30 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审批设立出版单位,除依照前款所列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国家关于出版单位总量、结构、布局的规划。
数量限制
有
许可程序
设立出版单位,由其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
许可期限
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90 日内
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
(形式审查要求详见
表格下载栏目中
《申办材料说明》)
一、申请设立图书出版单位所在地(中央在京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给新闻出版总署的申请报告;
二、《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申请书》;
三、图书出版单位的章程;
四、设立图书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有关证明材料。
申请书格式文本
有
作为本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依据的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
《出版管理条例》
承办机构及联系电话
综合业务司, 010-8313895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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